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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关于电梯定期检验若干事项的公告

发布时间:2026-03-10 10:50:54 编辑:业务管理科 来源:业务管理科 阅读:21

各电梯使用单位:

为进一步规范电梯定期检验受理、报告出具及使用登记变更衔接工作,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检验申报要求,保障电梯检验工作依法依规、高效有序开展,根据我院2026年2月2日技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,现就电梯定期检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检验有效期内电梯的办理要求

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,若实际使用单位与使用登记证载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,原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现使用单位,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。完成使用登记单位信息变更后,方可按照正常流程申报定期检验。

二、超出检验有效期电梯的办理要求

电梯超出检验有效期的,区分使用单位主体存续状态,按以下规定办理:

(一)使用单位主体仍然存续

使用单位主体资格正常存在的,申报定期检验时,需持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》、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使用登记变更补正说明,按照定期检验流程申报检验。检验报告按原使用单位名称出具,使用单位取得检验报告后,原使用单位须配合现使用单位完成使用登记变更。

(二)使用单位主体已不存在

使用单位主体已注销、解散或不复存在的,严格依照《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74号)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: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,或者由上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,再按照本条第(一)项规定,办理检验申报及使用登记变更相关手续。

请各使用单位严格遵照本公告要求,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,及时完善使用登记信息,规范申报定期检验,确保电梯安全合规运行。

特此公告!



榆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

2026年3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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